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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操作规范

浏览:203 日期:03-01 09:41

一、电子注册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专业、层次(专科、本科)、照片、发证日期及毕业证书编号、主考学校名称。

二、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上半年颁发的毕业证书进行电子注册时间为6月30日至9月30日;下半年颁发的毕业证书进行电子注册时间为12月30日至次年3月31日。完成电子注册工作应在颁发毕业证书之前。

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将电子注册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审核,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后,报教育部考试中心。电子注册信息格式和上报方式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确定并公布。

四、需要更正的已注册信息,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汇总,在上、下半年进行当次电子注册时,按要求报送教育部考试中心进行更正。

五、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对电子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信息须进行严格审核:专业计划信息审核:须与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登记(或审批、备案)的专业考试计划一致;考生基本信息审核:须与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历次报名报考情况数据库中的信息一致;成绩信息审核:须与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历次考试情况数据库中的信息一致;专升本(独立本科段)学历资格审核:申请自学考试专升本(独立本科段)专业毕业的考生,须持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审核依据为《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六、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重视电子注册工作,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利用管理和技术手段,对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要求,强化计算机及网络防护,确保电子注册信息的真实、安全、合法、有效。

七、在电子注册过程中,凡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在撤销电子注册信息的同时,视情节轻重,将延长、直至取消考生毕业证书发放,并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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