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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考护理专业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
(暂行)
教发〔2009〕270号
近年来为进一步加强教学与科学研究和生产实际的结合,越来越多的我校学生到校外企业、公司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为保证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规范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结合我校现行的管理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一条 教务处负责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的宏观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条 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校外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思想教育以及学生的日常联系。
第三条 对于学生人数超过3人的校外接收单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我校校外毕业设计(论文)学生的日常事务的管理及与学生所在学院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接收我校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单位的基本条件
1.接收我校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校外单位必须具备能够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1)合适的题目;(2)合格的协作指导教师;(3)能顺利完成课题的场所、仪器设备、资料及相应的安全保障条件等。
2.学院应对校外接收单位的培养条件、师资水平、管理学生的能力等进行认真的考察、鉴定,从而确认接收我校学生单位的培养资格,不能允许学生到不具备培养资格的单位做毕业设计(论文)。
第五条 申请到校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学生基本条件
学生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方可申请到校外做毕业设计(论文):
1.学生必须已取得除毕业设计(论文)以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
2.学生已经与校外单位签署了就业协议(或就业证明),或学院已经与校外单位签署了毕业设计(论文)联合指导协议。
第三章 课题要求
第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题目可以是学院下达的题目,学生利用校外接收单位的条件与环境完成;也可以是校外接收单位的实际题目,由该单位和学院协商拟定,但必须经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题目必须满足专业教学要求,难易程度适中,即要保证学生经过努力能够完成,又要工作任务量饱满。
第四章 课题指导
第七条 赴校外接收单位做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必须由学院配备指导教师,负责整体上的指导工作,同时由校外接收单位指派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具体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 本校指导教师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校外接收单位的指导教师提出要求,与他们及学生保持联系,及时对学生的工作质量和进度情况以及校外接收单位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应做好检查指导记录,作为对学生在校外期间工作及教师指导工作的考核依据。
第五章 基本程序
第九条 学生到校外做毕业论文(设计)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应征得学生家长的同意。
第十条 由学生提供校外单位同意接收做毕业设计(论文)的确认函。
第十一条 由学院与校外单位签署指导协议和安全协议。
第十二条 由学生与学院签署安全协议。
第十三条 经学生所在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学生方可到校外做毕业设计(论文)。学院应在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工作阶段向教务处提交计划到校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汇总表。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十四条 学院应按照《四川自考护理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本单位学生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切实加强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确保毕业设计(论文)质量。
第十五条 学院和校外接收单位应协商解决因学生到校外做毕业设计(论文)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校外接收单位应负责学生在校外做毕业设计(论文)期间的学习和生活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由各学院严格管理。学院应对在校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强调要求和相关纪律,并要求校内指导教师对外出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学生制定行之有效的指导办法和措施,对学生提出具体的工作进度要求,确保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
第十七条 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进度等要求与校内毕业设计(论文)相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长、缩短、更改毕业设计(论文)时间,否则按有关学籍管理制度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外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期间,应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协作指导教师的安排,并定期同校内指导教师保持联系,按时汇报毕业设计(论文)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后,必须按学校及学院要求准时返校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阅、答辩并评定成绩。